首先,我们假设这个宇宙中只有一个人,别无他物。那么,这个人的任何意愿即是全人类的意愿,甚至更准确地说,如果宇宙可以有意愿的话,是宇宙自身的意愿。他的意愿不可能与其他任何人产生冲突,这意味着他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限制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发现他已经得到了完全的自由。然而,实际上,他除了自己以外什么都得不到,什么都控制不了,甚至无法对其他事物实行意愿,于是就可能会被我们怀疑他是不是真的拥有自由。这样的怀疑是有理由的,因为此时根本不存在自由的对立。但是似乎我们只需在这个宇宙中引入一个与之不同的人(引入相同的人是不可能的),事情就变得复杂得多了。正因为他们彼此不同,他们的意愿就有可能不同。而此时,为了实行自己的不同意愿,必然以对方为对象,从而表现出一种扩张性或是侵略性。同时,对方亦可能有着同类的行为,以另一人为对象,或是抵抗。这样双方的冲突就不可避免。并且意愿(可能是主观的,亦可能是客观规律)是推动事物变化的要素,是自然的,是以实行的成功为目的的,则至少有一方会在这一冲突中受到损失。如果将意愿的实现作为善的标准,显然,对整体自身内部的行为必然是善的,而对外引起冲突的行为必然对于某一方来说是恶的。但并非受损失的一方将永远受损失,因为此时他将完全有理由以相同的或不同的方式回击,冲突可能就不是同一个。我们发现,这一规律可以恰当地应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解释。
因为人生来不相同,且后天的一切环境皆不可能完全相同,这使得人们的意愿不可能一致。在彼此都需要实现意愿的情况下,冲突就产生了。那么,就会有人的意愿得不到实现,期望与现实的落差,正是痛苦的根源。即使是断绝一切欲望的人,依然是需要与一些事物作斗争的,因为人从来就不能作为一个绝对独立的整体存在。举一个极端的例子,我们所吃的食物,就不是人本身的一部分,而食物的取得,必然是与外界联系的结果。这样,我们便发现了一个事实:正因为人与人(甚至是一切外物)之间永无止境的冲突,人总是痛苦的。人总能对自己行善,而对于外界,行恶似乎比行善容易得多。而事实上,对外行善是不存在的,因为善只能发生在整体内部。因此,我认为单纯地讲人性本善或是人性本恶皆是没有意义的,关键还是在于实现意愿的对象。
有人认为这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自私,我认为这是不准确的。因为自私只考虑到事务结果中的一个方面,即是对己有利处,而忽略了对外物的影响。且自私一说大多是关于直接的利害关系,间接的不易察觉的部分往往也被忽略。而在现实之中,无论是否自私,人所求的,仅仅是意愿的实现而已,而这意愿究竟代表了谁的利益,往往是多变的。并且从整体自身意愿的善性来考虑,似乎一切参与善行的人,包括施者与受者,皆可看作是一具有共同目标的一个整体。例如在一笔交易中,买卖双方都知道买方会略亏损,但交易仍能完成,其中的原因是,在这次交易过程中,因为双方都能通过完成交易来实现各自的意愿,而临时组成了以完成交易为意愿的整体,并在内部完成交易。因此,似乎很难解释自私的行为,最多只能通过这一整体的规模大小来判断。
在社会中,我们一直尽力想做到尊重每一个人,却一直不能完全成功。而真正的方法是构建一个具有共同意愿的整体可以包含所有人,个人的独立意愿将包含于整体意愿之中(注意是包含关系而非等同关系),这样,似乎就能将人从无尽的由人带来的痛苦中解脱,并带来最大的善。但是,想要真正地从人与外物的冲突中解脱,方法可能就是恐怖的了。